2021年山西省成人高考考生告知书
2021年全国成人高考于10月23日、24日进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考试工作,确保健 康考试、平安考试,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遵守防疫要求
(一)考生必须进行考前14天(10月9日至10月22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并如实填写《山西 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健康状况监测登记表》(见附件),10月23日第一场考试前交监考员。
(二)外省返晋考生按照考点所在市疫情防控要求执行。考前14天内去过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或者健康码异常的考生、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症状的考生,需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 测阴性结果证明。
(三)考生须遵守考点防疫要求,进入考点时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如当日体温测量结果超过 37.3℃,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四)考生要服从管理,考点内不得随意走动。考生候考期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交流。考试结束后有序离场,严禁聚集和逗留。
(五)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要提高防疫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建议考生独立赴考,不在考点门口聚 集。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考生从居住地到考点途中要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做到食宿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 线”,不得参加与考试无关的聚集性活动。
二、诚信参加考试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可凭《准考证》和《军官证》或《士兵证》), 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 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二)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律按作弊处 理。
(三)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 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希望广大考生诚信参考,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一、遵守防疫要求
(一)考生必须进行考前14天(10月9日至10月22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并如实填写《山西 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健康状况监测登记表》(见附件),10月23日第一场考试前交监考员。
(二)外省返晋考生按照考点所在市疫情防控要求执行。考前14天内去过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或者健康码异常的考生、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症状的考生,需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 测阴性结果证明。
(三)考生须遵守考点防疫要求,进入考点时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如当日体温测量结果超过 37.3℃,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四)考生要服从管理,考点内不得随意走动。考生候考期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交流。考试结束后有序离场,严禁聚集和逗留。
(五)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要提高防疫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建议考生独立赴考,不在考点门口聚 集。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考生从居住地到考点途中要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做到食宿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 线”,不得参加与考试无关的聚集性活动。
二、诚信参加考试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可凭《准考证》和《军官证》或《士兵证》), 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 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二)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律按作弊处 理。
(三)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 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希望广大考生诚信参考,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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